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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6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变更的通知

2018-05-12 14:13:38  浏览次数: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变更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自2014年1月起,缴存职工省内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需要《购房合同》复印件作为提取附件,《购房合同》只作为购房真实性的审查资料。购房提取期限:新房以《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日期、二手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日期为准,24个月内可一次性提取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及要求》

 

辽河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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