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6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变更的通知
2018-05-12 14:13:38 浏览次数: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变更的通知 |
各缴存单位: 自2014年1月起,缴存职工省内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需要《购房合同》复印件作为提取附件,《购房合同》只作为购房真实性的审查资料。购房提取期限:新房以《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日期、二手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日期为准,24个月内可一次性提取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及要求》
辽河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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