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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2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提取公积金月还贷的通知

2018-05-12 14:14:22  浏览次数:

辽河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提取公积金月还贷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应广大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要求,经中心研究决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履约期间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进行月还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在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且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能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还款记录发生的,可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经中心审批合格后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按协议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月还贷业务。

二、对于在本《通知》下发之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一个月后,可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经中心审批合格后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按协议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月还贷业务。

三、月还贷的方式采取贷款职工委托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以上月正常还款金额为限)并将其按月划入其本人还款账户的方式进行,划入还款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四、对于已经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的贷款职工,不按协议约定将划入还款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并形成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还贷的违约事实,中心将终止委托协议,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项委托提取业务。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是否委托中心提取其公积金进行月还贷实行自愿原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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