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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的通知

2018-05-12 14:15:23  浏览次数: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或油田驻外机构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承租的住房用于自住。

2、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他人在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距上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间未满12个月的职工除外。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职工身份证及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原件。

2、盘锦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在油田驻外机构工作的,出具机构所在地市级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原件。

3、租赁合同原件。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4、配偶身份证原件和住房公积金龙卡。

5、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三、提取额度

1、按照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标准执行即租赁住房每年度最高可提取公积金15000元。

2、在油田驻外机构工作且租赁住房,提取额度按驻外机构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办理程序

1、符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职工,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员审核资料后统一办理。

五、其他事宜

1、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职工本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同一套租赁住房的房租。

六、严惩骗提套取行为

根据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由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辽河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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