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2018-07-20 09:28:05 浏览次数: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政策明确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2.缴存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不在辽河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一律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3.缴存职工因故死亡,应在6个月内办理销户。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不得超过3次(含)。
3. 缴存人及配偶存在未结清贷款的,须在结清贷款且征信报告合格的前提下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缴存职工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记录的,不予办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征信报告记录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含)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缴存职工,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双职工最高额度为80万元。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6.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特此通知。
辽河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