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 分中心文件

2007.09辽河油田分中心银行账户开立内控管理制度

2018-05-12 14:19:31  浏览次数:

辽河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银行账户开立内控管理制度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表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表外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任选一户开立专户。

二、如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四家银行之外进行开户的,应事先报请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批准,在其同意后再报请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

三、账户开设报请程序

1、中心提出关于在某金融机构开户的请示上报矿区服务事业部公积金业务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2、公积金业务主管领导签批的开户请示上报辽河油田公司财务处。财务处资金管理科依据请示另行材料上报相应主管领导、总会计师审签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

3、中心在接到财务处转来的集团公司财务部的批准件后,再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业务。

4、账户开立后,中心应及时要求开户行开通网银系统,网银系统要与财务处资金科联网以方便资金科对该账户进行适时查询。

5、中心要将开户资料上报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和财务处备案。

四、本内控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辽河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〇〇七年九月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备案号:辽ICP备12004972号-2
技术支持:神玥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