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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辽河油田分中心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2018-05-12 14:23:47  浏览次数:

辽河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辽住建【2016】58号)精神,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符合经营困难企业的条件。经营困难企业是指企业连续亏损1年(含1年)以上,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

二、申请缓缴程序。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油田住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恢复缴存及补缴。经营困难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本暂行规定自2016年6月起执行。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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